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办理流程
1.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2.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3.法定时限:20工作日
4.受理条件:《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5.权限划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6.受理机构:本溪市水务局
7.决定机构:本溪市水务局
8.办件类型:承诺件
9.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10.承诺时限:20工作日
11.流程图:对大坝安全鉴定流程图.png
咨询方式:本溪市水务局水资源法规科44599165
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投诉电话:43389012;本溪市水务局机关纪委,举报电话:44599170
网上办理地址:http://zwfw.benx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