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办理流程
1.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增补依据:【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3.法定时限:20工作日
4.受理条件:《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5.权限划分:本溪市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由市级规划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审批
6.受理机构: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1)办理材料:申请书或申请文件2份(原件);停水期间的应急保障供水方案 2份(原件);恢复供水计划方案2份(原件);
(2)收费标准:不收费
(3)办理时间:5工作日
(4)办理地点:解放北路101号行政服务大厅
7.决定机构:本溪市水务局
8.办件类型:承诺件
9.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10.承诺时限:5工作日
11.流程图: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流程图.jpg
咨询方式:本溪市水务局水资源法规科,咨询电话:44599165
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投诉电话:43889012;本溪市水务局机关纪委,举报电话:44599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