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湖泊、河流、库塘湿地审核办理流程
1.设定依据:【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列入国际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对于前款规定之外的湿地,从事勘查、矿藏开采和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设施建设,应当不征占或者少征占。确需征占的,建设单位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征占一般湿地的,由市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占省重要湿地的,由省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3.法定时限:20工作日
4.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权限划分:《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征占一般湖泊、河流、库塘湿地的,由市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占省重要湖泊、河流、库塘湿地的,由省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6.受理机构: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1)办理材料:申请书或申请文件2份(原件);建设项目涉及征占湿地的方案10份(原件)
(2)收费标准:不收费
(3)办理时间:5工作日
(4)办理地点:解放北路101号行政服务大厅
7.决定机构:本溪市水务局
8.办件类型:承诺件
9.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10.承诺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说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11.流程图:征占湖泊、河流、库塘湿地审核流程图.png
咨询方式:本溪市水务局水资源法规科,咨询电话:44599165
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投诉电话:43889012;本溪市水务局机关纪委,举报电话:44599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