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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首次申请)事项办事指南

来源:局水资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5-11-24 14:56:16 浏览次数: 【字体:
市水务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型权力来源实施主体实施主体
性质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首次申请)行政许可上级下放本溪市水务局法定机关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4.《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受理机构办件类型服务对象行使层级联合审批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时限
本溪市水务局承诺件个人,法人市级20工作日5工作日
受理条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特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权限属于本级水利部门管理权限范围。
3.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①不符合水法律法规、生态敏感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
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河流治理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规划要求,对规划实施有不利影响。
③不符合防洪(排涝)标准。
④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河水水质等有不利影响。
⑤妨碍河道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的。
⑥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和设施等有不利影响。
⑦对防汛抢险和水利管理等有不利影响。
⑧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当。
⑨对利益第三方有不利影响,或与利益第三方未达成协议的。
办理形式收费项目名称是否收费收费依据收费
标准
是否允许
减免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理公示到办事现场
次数
特别
程序
审批结果名称审批结果类型是否网办
公示网址:https://swj.benxi.gov.cn/publicity0本溪市水务局关于XX的批复批文
是否进驻
政务大厅
通办范围数量限制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全市
办理环节受理-审查-办结
办理地点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部门监督投诉电话:024-43868258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24-43889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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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材料名称材料
必要性
来源
渠道
材料原件份数材料复印件份数
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容缺后补申请人自备20
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申请人自备20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政府部门核发22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实施方案申请人自备50
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所依据的文件申请人自备20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申请书申请人自备20
容缺受理承诺书申请人自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