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事项办事指南
| 市水务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权力来源 | 实施主体 | 实施主体 性质 | ||||||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上级下放 | 本溪市水务局 | 法定机关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2020年03月2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规章】《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本级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供水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
| 受理机构 | 办件类型 | 服务对象 | 行使层级 | 联合审批 | 法定办结 时限 | 承诺时限 | |||||
| 本溪市水务局 | 承诺件 | 个人,法人 | 市级 | 否 | 15工作日 | 2工作日 | |||||
| 受理条件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
| 办理形式 | 收费项目名称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收费 标准 | 是否允许 减免 | ||||||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无 | 否 | 无 | 无 | 否 | ||||||
| 办理公示 | 到办事现场 次数 | 特别 程序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类型 | 是否网办 | ||||||
| 公示网址:https://swj.benxi.gov.cn/publicity/ywgz/hzzfshgk | 0 | 无 | 关于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批复 | 批文 | 是 | ||||||
| 是否进驻 政务大厅 | 通办范围 | 数量限制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 否 | 全市 | 无 | 否 | 是 | |||||||
| 办理环节 | 受理-审查-办结 | ||||||||||
| 办理地点 |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咨询方式 |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部门咨询电话:024-43889119 中心咨询电话:024-43889018 | ||||||||||
| 监督投诉方式 | 部门监督投诉电话:024-43868258 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24-43889018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结果反馈,其他 | ||||||||||
| 网办地址 | http://211.140.227.204:8081/epoint-web-zwdt |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 必要性 | 来源 渠道 | 材料原件份数 | 材料复印件份数 | ||||||
| 关于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申请 | 是 | 申请人自备 | 2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