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可在水务局窗口获取或到市水务局网站下载。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在水务局窗口、政府网站和市水务局网站均有公示。水务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相关问题咨询应当予以说明、解释。
2、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水务局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①申请事项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②申请事项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④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当场更正;
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凡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格式文本凭证。
3、审查、审核。水务局窗口首席代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①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当场作出决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办理,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②凡对申请事项需经实地调查核实、专家论证等不能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告知承诺办理时限。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将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论证。专家审查需延长时限的经主管局同意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审查决定期限理由。
4、听证。如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市水务局应依法履行听证制度。在对申请事项审查决定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一定范围的社会群体送达《听证告知书》或通过其他形式发布《听证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涉关社会群体在接到《听证告知书》、《听征公告》后,可在5日内向水务局窗口递交《听证申请书》。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在接到听证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听证会议,并在确定的听证会期前7日向听证申请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由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依法组织进行,并作好听证笔录。
5、决定。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经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或听证后形成审批意见,由主管局长签批准予许可、延期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重大行政许可须经市水务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水务局窗口在审批决定签批后,及时办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将审批决定通过市水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6、收费。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审批办理过程不收取任何工本费用。对具体许可事项、许可内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条例规定,需交纳费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7、归档立卷。凡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的格式化法律文书,由水务局窗口在一个月内按档案管理和案卷管理规定,整理装订成卷,将正本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