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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来源:本溪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6-10-29 16:00:00 浏览次数:735 【字体:

本溪市水务局是本溪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利、渔业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各领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本溪市水务局管理权限范围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以下活动,应须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投资建设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和影响地貌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生产建设项目应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后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河道采砂许可。在河道内采砂(取土、淘金)应按照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取得采砂权,并交纳采砂权出让价款,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

  6、利用堤顶、戧台做公路许可。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7、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8、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对河道有不利影响活动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活动,包括翻动土体、新开河道、改变河势、打井、挖筑鱼池或从事水产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应编制实施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9、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应编制实施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政府批准;

  10、取水许可审批。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并缴纳水资源费;

  11、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水产养殖进、出口水产苗种,须向市水务局申请批准。

咨询电话:本溪市水务局法规科 4459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