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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水务局行政征收项目清单

来源:本溪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6-09-02 15: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什么是行政征收,所谓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钱款或实物的行政行为。我国行政征收主要包括:税收征收,是行政征收中最主要的种类;资源费征收,我国城市土地、矿藏、水流、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开采、使用国有资源时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是为确保国家的重点建设,解决重点建设资金不足问题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征收;排污费征收;滞纳金征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内容。

  本溪市水务局是本溪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设定的行政征收事项如下:

  1、 水资源费征收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规章】《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234号)第三条规定,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取水审批和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征收标准: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10]18号)所作出规定,取水户分为三类,即: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非居民取水、特业取水;取水水源分为四类,即:一般地下水、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地热水和矿泉水、地表水。 
  一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为0.35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为0.7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为4元。 
  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为0.8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为1.2元;特业取水每立米为10元。 
  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取水每立方米为1.2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为2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为10元。 
  地表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为0.2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为0.5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为4元。 
  该《通知》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对水利工程取水、水电站取水和疏干排水取水开征水资源费,暂定执行以下标准: 
  水利工程取水征收标准:每立方米0.05元。 
  水电站取水征收标准: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含本数)每千瓦时0.008元,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下每千瓦时0.005元。 
  疏干排水取水征收标准:直接排放每立方米0.1元,再利用每立方米0.2元。

  2016年4月1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辽政发[2016]27号),从2016年6月1日开始,对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标准如下: 
  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和各类开发区公共管网供水区内的地下水取水征收标准调整为当地同类用途城市供水价格的1.5倍。 
  全省水库等地表水工程供水能够满足供用水需要区域(简称水利工程供水区)内的县级以上城市和各类开发区公共供水和工业企业的地下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向该区域供水的水利工程同类用途供水价格的1.5倍。 
对《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允许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征收标准不做调整。
  为保证供用水安全转为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应急期间的或在规定开采数额范围内的取水量,征收标准不做调整。 
  对已具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和水利工程供水替代条件的地区,按此通知执行;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根据全省压采地下水计划的实施期限及城市公共管网、水利工程供水设施建设情况,适时确定执行时间。

  按照《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234号)第十八条规定,取水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上、2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2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五)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以上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4倍收取。

  承办单位:
  本溪市水资源(节水)管理办公室受市水务局委托负责市管权限范围内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救济途径: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2、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人大法规】《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按量、按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征收标准:
  《辽宁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第四条:水土流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缴:1、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固定观测设施和宣传碑牌等,按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2、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林草等植物设施和原地貌的,按损坏和影响的面积每平方米交纳补偿费0.5—2元;3、在25°(含25°下同)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和药材的,每平方米交纳补偿费0.5—1元。在25°以下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每平方米交纳补偿费0.2—0.5元;4、养蚕造成蚕场砂化的,每平方米交纳补偿费0.1—0.3元;5、挖刨野生灌木、药材、扒山皮土等,损坏了地表植被每平方米交纳补偿费5元;6、擅自到禁区放牧的,25°坡以上每次每头交纳补偿费5元。25°坡以下,每次每头3元;7、到划定的柴场以外地区打柴,未经允许上山采野果损坏植被等,每人每次交纳补偿费20元;8、生产原料、产成品、建筑材料加工等占地堆放,损坏地貌、地面植被的,每平方米交纳补偿费0.5—2元;9、倾倒矿渣、土石、废弃物的,每立方米交纳补偿费1.5元;10、取用土资源,每立方米交纳补偿费3元;11、从事其它活动损坏水土保持的,参照上述标准收取水土流失补偿费。

  承办单位:
  本溪市水土保持局受市水务局委托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

  3、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征收标准:
  按照《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第三条规定,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月销售或者营业收入的1‰计征;对上一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在10%以下的大型商业企业,按月销售额的0.5‰计征。 
  (二)保险企业按月保费收入的0.5‰计征。
  (三)银行(含信用社)按月利息收入的0.5‰计征。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月业务收入的1‰计征。
  维护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计征;
  (二)经营规模小,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每年每户30元。

  该《办法》第五条规定,有工资收入的城镇职工,每年每人按5元征收,由单位代收代缴。

  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月缴纳货物和劳务税时缴纳维护费;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在每年的1月15日前缴纳维护费。 
纳费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维护费,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承办单位:
  我市河维费委托市地税局代征,由地税局出具统一印制的缴费凭据,实行税费同票。

  救济途径: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民政福利企业、监狱劳教企业、特困企业或者纳费人因不可抗力,缴纳维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直接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缓征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单次减免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重大减免事项应当报省核准。
  对于按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减免政策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可以按前款规定申请减征或者免征维护费。
  城镇职工中离退休人员、1年累计3个月以上领取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和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他职工,免征维护费。

  4、 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

  设定依据:
  【地方人大法规】《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河道采砂权的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

  征收标准:
  按照《辽宁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省水利电力厅、财政厅、物价局 辽水电河〔1991〕63号 1991年3月20日)第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缴纳管理费。管理费计收标准:每立方米,建 筑 砂 0.90-1.50元;铸造砂1.40-2.00元;河石、卵石1.40-2.00元;土料0.60-1.20元;贝壳0.50-0.80元;淘金按翻动体积,每立方米0.80-1.20元。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市物价、水利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报省物价局、水电厅、财政厅备案。采砂许可证工本费由发证部门从采砂管理费中支出,不另向采砂单位或个人收取。
  按照《辽宁省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财非[2011]574号)第五条规定,河道采砂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确定出让底价。底价测算主要参照以下因素:
  (一)砂石市场需求和价格;
  (二)采砂成本及砂石质量等;
  (三)可采总量、开采区自然条件,以及其他影响因素;
  (四)采砂管理费;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
  按照《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辽水江河[2014]42号)第十条规定,拍卖、挂牌出让采砂权底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区测算确定,采砂权底价测算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承办。一般情况下采砂权出让底价不底于10元/每立方米,如底于此价,应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测算定价的依据、理由和测算报告。

  承办单位: 本溪市河务处受市水务局委托负责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工作。

 咨询电话:本溪市水务局法规科 4459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