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务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名单
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本政法告字〔2016〕第1号),市政府法制办按照中央、省、市有关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规定,对全市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进行全面清理,确认市水务局及所属单位具有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名单如下:
本溪市水务局,依法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力。
本溪市水政监察支队,依法受市水务局委托行使水政渔政行政处罚权力。
本溪市太子河景区管理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职权。
本溪市水资源(节水)管理办公室、本溪市河务处、本溪市水土保持局依法受市水务局委托行使行政征收职权。
本溪市水资源(节水)管理办公室、本溪市河务处、本溪市水土保持局、本溪市渔业管理总站、本溪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依法受市水务局委托行使行政检查职权。
咨询电话:本溪市水务局法规科 4459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