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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水务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

来源:本溪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6-06-10 16:24:00 浏览次数: 【字体:

发布时间:201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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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效率,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涉水涉渔法制环境不断优化,根据省、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精神要求,结合水务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务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水务局内设法制机构负责全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要定期对各单位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各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具体涉企执法检查工作。

  第四条 水务局逐步完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并将执法检工作纳入对各单位的绩效考核。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开展涉企例行行政执法检查,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并报市局法制机构审核汇总,经市局主管领导同意后向市政府法制办报批。

  第六条 检查计划中应列明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法律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等内容。各执法单位要根据职责需要合理确定检查频次,保护涉关企业合法权益。

  第七条 市局法制机构在审核涉企例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时,如发现对同一企业存在两个以上执法单位同时检查时,可以酌情采取联合检查的形式,确定一个执法单位牵头,其他执法单位配合共同检查。

  第八条 检查计划经市政府法制办批准后,市水务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各执法单位要严格执行。

  第九条 各执法单位执行涉企执法检查计划前要履行批准手续,填报市局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签发单》,经局法制机构核准后报分管领导签发。

  第十条 各执法单位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要送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派出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经批准的检查事项实施检查,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填写《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并由执法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一式3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留存,一份由执法单位归档,一份交市局法制机构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备。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检查计划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变更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时间,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如需约见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检查情况,应当经执法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执法人员、执法单位负责人要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各执法单位应在执法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等形成书面报告,同时将整个执法检查工作基础资料整理归档形成卷宗,一并送市局法制机构统一报备。

  第十三条 对省、市政府以及上级水行政、渔业行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临时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各检查单位要在查检工作结束后30日内,形成检查情况书面报告送市局法制机构统一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