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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来源:本溪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5-09-25 14:5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发布时间:2015年9月25日

发布形式:关于印发《本溪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本水发[2015]105号)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结合本溪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水务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三条 市水务局机关职能处室和局直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履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四条 从事下列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一)行政处罚
  1、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现场拍照、摄像或者2名以上水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执法人员要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根据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
  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违法事实;
    (3)水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数额和依据;
    (4)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水政监察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7)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地点和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在五日内(在水上当场处罚,自抵岸之日起五日内)将水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水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1)案件来源要有记录:电话举报要有记录(录音或者文书记录),信件举报案件和移交案件要存档备查;
  (2)对违法事实清楚的要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案件来源、案件简要情况、案件承办人员意见并签字、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意见并签字、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并签字;
  (3)立案调查阶段要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并经查证核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事项,由水政监察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清单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应有邀请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4)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和依据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依据,并由案件承办人员签章,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直接送达要填写《送达回证》,并由送达人被送达人签字,邮寄送达要留存邮寄底联,公告送达要保留公告报纸,留置送达要注明被送达人拒收理由并由见证人签字或拍摄留置照片、录像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根)要有水政监察员签章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章。
  (5)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并签章、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并签章、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并签章。
  (6)案件集体讨论: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的案件要进行案件集体讨论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载明案件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案由、主持人、参加人、列席人、案件基本情况、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结论性意见并由案件集体讨论人按页签章。
  (7)制作《水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拟作出的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并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送达《水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直接送达要填写《送达回证》,并由送达人被送达人签字,邮寄送达要留存邮寄底联,公告送达要保留公告报纸,留置送达要注明被送达人拒收理由并由见证人签字或拍摄留置照片、录像等。《水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存根)要有水政监察员签章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章。
  (8)对公民处以超过三千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三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的案件要制作《听证告知书》,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听证的行政机关并加盖公章。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送达《听证告知书》,直接送达要填写《送达回证》,并由送达人被送达人签字,邮寄送达要留存邮寄底联,公告送达要保留公告报纸,留置送达要注明被送达人拒收理由并由见证人签字或拍摄留置照片、录像等。《听证告知书》(存根)要有水政监察员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章。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制作《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举行听证的三日前,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交委托书。
    听证主持人由水行政处罚机关指定水政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记录人负责听证记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有关事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案由、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姓名、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水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调查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经证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应经听证主持人审核后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
  (9)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并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要填写《送达回证》,并由被送达人签字,邮寄送达要留存邮寄底联,公告送达要保留公告报纸,留置送达要注明被送达人拒收理由并由见证人签字或拍摄留置照片、录像等。
  (10)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中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水行政处罚机关开据《辽宁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辽宁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存根)归档入卷。
  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明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制作《水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向当事人下达《水行政处罚催缴罚款通知书》,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交《水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申请书》,经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务局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1)水行政处罚结案:案件执行完毕或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水行政案件结案审批表》,载明执法文书文号、发文日期;案由、案件来源;发案时间;案件简要情况;水行政处罚内容;案件执行情况;案件承办人意见(签章);承办机构审核意见(签章);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签章);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签章),归档入卷后水行政处罚案件结案。

  (二)行政许可

  1、窗口申请:承办人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受理审批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承办受理:承办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和“行政许可材料清单”。 承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应当填写“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受理审批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经首席代表和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做出书面《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现场勘验:同意受理后由水务局有关部门组成现场勘验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勘验,拍摄现场照片或录像并如实记录现场情况,情况复杂或者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书(表)”。
  4、行政审核:窗口承办人员依据相关法规和专家技术评价论证审查结论,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章,报首席代表和主管局长审核签字。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公开举行; 
  (3)水务局法制部门负责人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审批决定:水务局窗口承办人员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表”和《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复文件,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局行政审批办负责人和局领导签署意见后(重大事项由局务会集体讨论批准),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文件、证书等)窗口发件。 

  (三)行政征收

  水行政征收主要是指水资源费、超计划加价水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采砂出让价款、河道堤防修建维护费等。征收的只要方式是核定征收。

  1、水资源费征收
  (1)收费员现场抄表核定水量,并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送达《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并填写《送达回证》;规定期限内缴费的,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水资源费发票)》。
  (2)未按时缴费或未按时办理缓缴手续,送达《催款通知书》;逾期不缴费,送达《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决定书》;期限内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申请缓缴的,由征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制作书面《缓缴水资源费情况说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水资源(节水)办领导班子研究审查,经水务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同意缓缴的送达《同意缓缴通知书》(最长期限为90日);不同意缓缴的送达《不同意缓缴通知书》并限7日内缴费。

  2、超计划加价水费征收
  (1)核定计划用水水量及缴费额度,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送达《超计划用水的送达缴费通知书》并填写《送达回证》;规定期限内缴费的,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未按时缴费或未按时办理缓缴手续,送达《催款通知书》;逾期不缴费,送达《责令限期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决定书》;期限内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申请缓缴的,由征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制作书面《缓缴情况说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水资源(节水)办领导班子研究审查,经水务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同意缓缴的送达《同意缓缴通知书》(最长期限为90日);不同意缓缴的送达《不同意缓缴通知书》并限7日内缴费。

  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1)依据《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确定水土保保持补偿费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核查并计算应收数额,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送达《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并填写《送达回证》;规定期限内缴费的,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未按时缴费或未按时办理缓缴手续,送达《催款通知书》;逾期不缴费,送达《责令限期决定书》;期限内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申请缓缴的,由征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制作书面《缓缴情况说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水土保持局领导班子研究审查,经水务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同意缓缴的送达《同意缓缴通知书》(最长期限为90日);不同意缓缴的送达《不同意缓缴通知书》并限7日内缴费。

  4、河道采砂出让价款征收
  (1)由河道行政主管机关发布河道采砂出让权公告;
  (2)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让河道采砂出让权;
  (3)申请人取得采砂出让权后缴纳采砂出让价款,存入指定财政帐户;
  (4)开据河道采砂出让价款专门发票;
  (5)拒绝缴纳的,取消河道采砂权。

  5、河道堤防修建维护费征收由地税部门代收。

  (四)行政强制

  1、行政代履行强制
  (1)由水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水行政强制履行通知书》并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和申请复议、诉讼的权力,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当事人不陈述、申辩,也不申请复议、诉讼,拒不履行强制义务的,由执法人员制作《水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水务局强制执行承办机构提出代履行意见并由局法制机构审查通过后,报局主管领导批准;
  (3)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送达并当场宣布《水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催告当事人代履行三日内主动履行义务;
  (4)当事人主动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5)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水务局指定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代为履行,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监督;
  (6)依法向当事人收取代履行费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代履行人。
  (7)由执法人员填写《代履行结案审批表》,水务局强制执行承办机构提出代履行结案意见并由局法制机构审查通过后,报局主管领导批准。

  2、查封、扣押行政强制
  (1)执法人员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提出查封、扣押意见,经承办处室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查批准;
  (2)水务局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对拟查封、扣押物品拍照录像并实施查封扣押;
  (3)期限不得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承办机构负责人提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申请书》,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日;
  (4)不需立案的,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查封扣押;
  (5)需要立案的,7日内向当事人送达《立案决定书》, 告知当事人;
  (6)需要检验的,7日内送检,并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检测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检验检测期限不计入查封扣押期间并于15日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7)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8)由执法人员填写《查封、扣押结案审批表》,水务局强制执行承办机构提出结案意见并由局法制机构审查通过后,报局主管领导批准结案。

  3、加罚、滞纳金行政强制
  (1)行政机关依法下达《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征收决定书》,告知当事人限期缴纳罚款或行政规费(30个工作日);
  (2)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行政机关送达《催告通知书》,按期缴纳的开据征收票据;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拒绝缴纳的,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4)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征收经费缴纳指定财政帐户,结案归档。

  (五)行政执法检查

  1、行政执法检查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对上述行政执法检查应当进行全过程书面记录和影像、音像记录等。

  2、行政执法检查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被检查单位(人)名称(姓名)、检查中是否有违法、违规问题;要求被检查单位(个人)整改的期限、方式和内容;检查人和记录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被检查单位(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3、对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填写《行政执法检查审批表》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前要提前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和内容;对企业同一行为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1次。

  4、水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行政执法证件。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检查职能时,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违法行为轻微的,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严重违法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第五条 本制度至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