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涉水案件行政执法程序
水政监察支队工作流程
1、简易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
第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2)实施简易程序的步骤:水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的正确意见——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水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按水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时间、地点缴纳罚款——水行政执法人员将决定书报支队备案。
2、一般程序
(1)立案
受理举报、交办或从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按相关规定对违法基本事实予以核实,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由支队领导审查后,交主管局长审批,进行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2)调查
由两名以上水政监察员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办案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审核
案件调查终结,承办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由支队领导核审,报主管局长审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并听取意见
经批准送达《水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采纳正确的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情况复杂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决定。
(5)制作并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批准依法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交待诉权;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6)执行
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结案
水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制作水事案件结案审批表,由支队领导和法制机构审核后,经分管局长批准结案。
(8)存档
案件承办人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片、照片等资料编目,立卷归档。
3、听证程序
(1)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者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举行听证。
(3)听证结束,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