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swj-2026-00088 发布机构: 本溪市水务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水务局关于本溪市城区排水能力提升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补报)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主题分类: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发布日期: 2026-09-01 成文日期: 2026-09-01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本溪市水务局关于本溪市城区排水能力提升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补报)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9-01 10:02:38 【字体:

本溪市水务局关于本溪市城区排水能力提升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补报)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溪市城市运行服务中心

单位提交的《本溪市城区排水能力提升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补报)报告书》(本城运函20263)我局已受理。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水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8.8574公顷,永久占地面积6.2690公顷,临时占地面积2.5884公顷。

(二)基本同意项目临时堆土场选址与堆置合理性,项目设有31处临时堆土场,为本项目待回填土石方。堆土场均采用梯形断面,堆高控制在2.5m~3.5m,坡比1:1.5,临时堆土场均确定为Ⅴ级临时堆土场(级别为小型)且都达到稳定。

(三)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生产类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0,渣土防护率99%,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1.6%,表土保护率不做要求。

(五)基本同意分区防治措施布设及各项防治措施的等级与标准。

(六)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压实施工单位水土保持责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设计变更管控,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与植被。做好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好土石方挖填平衡与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等监测成果中提出评价结论,在官方网站公开监测成果,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如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有关情形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如项目确需新设弃渣场,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我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四、本项目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由你单位依据相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组织开展。你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联系人:咸伟      电话:024-44599163

 

附件:《市技审中心关于报送<本溪市城区排水能力提升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补报)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本水技审[2026]32号)

 

 

 

 

 

              本溪市水务局

                2026826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