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swj-2023-00058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水务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委托书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3-04-14 | 成文日期: | 2023-04-1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委托书
本溪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 本溪市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涛
职 务:党组书记、局长
地 址: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324号
受委托单位:本溪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孙盛科
职 务:队长
地 址: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324号
为规范本溪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定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本溪市水务局委托本溪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队按下列事项行使水行政处罚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单位根据委托单位执法权限,负责本溪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水事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相关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单位执法权限范围内,以本溪市水务局的名义,对管辖内各水事违法行为行使以下行政执法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本溪市太子河景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违反河道管理方面的水事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必要行政措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本溪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水事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必要行政措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违反水土保持管理方面的水事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必要行政措施;
4.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违反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水事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必要行政措施;
5.根据《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方面的水事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必要行政措施;
6.负责监督、指导、考核全市各县区水行政执法工作;
7.负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8.本溪市水务局职责范围内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协调和督促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发生的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可以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业务培训、考试和执法证件申办工作。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或违法执法所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委托期限
从2023年4月10日至2026年3月9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一份送本溪市司法局监督科备案,一份送辽宁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