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swj-2024-00096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水务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公示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09-19 | 成文日期: | 2024-09-1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公示
为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程建得好、管得好、长受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要求,现将我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公示如下:
一、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责任人:邓守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联系电话:13390191688
职责:本溪县人民政府是本溪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责任人:高志发 县水务局局长
联系电话:18741413777
职责: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三、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责任人:各乡镇、村供水负责人(见附表)
职责:各乡镇、村供水单位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