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swj-2019-00026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水务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直补资金发放及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5-03-18 | 成文日期: | 2015-03-1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直补资金发放及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本溪市水务局、本溪市财政局文件(本水发[2015]23号),关于印发《本溪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直补资金发放及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3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直补资金发放及水库移民资金管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辽水合[2014]37号)、《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辽财农[2006]962号)、《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到人发放实施细则》(辽财农[2007]398号)等国家、省、市政策、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600元内规划)、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600元外规划)和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规划(以下简称小库规划)项目和直补资金发放及水库移民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规划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项目和直补资金及水库移民资金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县(区)为基础。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600元内规划、600元外规划和小库规划按照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编制,原则上每5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 规划项目范围:
1.600元内项目安排在移民安置区,包括村组项目和统筹项目。村组项目是按照村组内项目扶持人数确定资金额度的项目,以移民村为单元编制。统筹项目是按照市统筹移民人数确定资金额度的项目。
2.600元外项目安排在大中型水库库区、农村的移民安置区及大中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地区。
3.小库项目安排在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受影响的村组,及解决大中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第七条 规划编制和审批:
规划项目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600元内村组项目要根据移民村绝大多数移民意愿,并听取原住村民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由移民村提出项目内容及安排顺序。原则上不安排跨村和移民村以外的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安排的,应征得相关移民村大多数移民和原住村民同意后形成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乡镇和村盖章确认。
统筹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听取当地移民安置区群众意见,切实履行民主程序,并形成书面材料。
600元内规划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由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批,报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以下简称省移民局)备案。
600元外规划和小库规划由县(区)移民机构提出项目库,市水库移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移民局)负责组织编制,由市水务局负责审批,报省移民局备案。
第八条 项目规划是安排扶持资金和编制项目年度计划的前提和依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履行相应程序。
下列规划项目的调整不属于规划变更:村组项目在保持原移民村不变、累计投资规模不超出该移民村规划期投资总额的前提下,仅涉及建设内容变化,且调整有征求移民意见民主程序材料的;统筹项目、600元外规划项目及小库规划项目中扶持生产类,在保持原扶持范围、原投资规模不变,仅涉及品种调整的。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指规划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前所进行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编制与审批:
1.600元内村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由移民村负责组织编制;由县(区)移民工作机构审批,报市移民局备案。
2.600元内统筹项目、600元外项目和小库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由县(区)移民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由县(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报市移民局备案。
3.移民资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按主投资方规定执行。县(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要对项目的资金额度、移民政策和建设程序提出复核意见。
4.单项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单项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
(1)基础设施类:由具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范、规程编制。
(2)生产开发、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项目要参照行业规范、规程编制。
第十一条 前期工作文件要达到规定的深度与要求,审批单位在审批时要无偿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评估。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应有市级以上相关行业专家参与。单项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审查须上会集体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项目的建设管理费、建设监理费、勘察设计费、招标业务费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直接在项目中列支,不得统一提取、统筹使用。
第四章 项目预算与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根据专项资金额度情况,将部分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作为普惠资金切块下达(以下简称切块资金),余额作为预留(应急)资金。切块资金项目预算由市移民局和市财政局按要求向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同时上报备案,年度预算一经备案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和审批:
1.600元内项目年度计划由县(区)移民工作机构编制,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报省移民局备案。
2.切块资金项目年度预算由县(区)移民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编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批,报省备案。
3.预留(应急)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由市移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编制,报省移民局、省财政厅审批后下达。市移民局和市财政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年度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区)。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应严格执行;项目年度计划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部分的工程投资,不纳入项目概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监测评估、稽察、监督检查、绩效考核、水库移民避险解困等费用按国家和省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600元外切块资金的分配,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以省核定各县(区)移民人口指标为依据,根据省当年分配本市的全部资金额度,按相对比例法共同确定各县(区)资金额度。
第十八条 小库基金的分配,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以各县(区)小型水库座数和库容为依据,根据省当年分配本市的全部资金额度,按加权平均比例法共同确定各县(区)资金额度。小库基金市可按有关文件规定年际间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市辖区600元内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指标,将资金拨付至区财政局国库,由区财政局拨付至区移民工作机构移民资金专户;两县600元内资金和应急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至县财政局国库,由县财政局拨付至县移民局移民资金专户;切块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指标、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项目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县(区)财政局国库,由县(区)财政局拨付至县(区)移民工作机构移民资金专户;市辖区应急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指标、市移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项目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区财政局国库,由区财政局拨付至区移民工作机构移民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县(区)移民资金可实行县级报账和乡镇报账并存管理。要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600元内村组项目的责任主体是移民村。实施方式由移民村根据移民群众意愿自行确定,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效益、资金使用等要进行公示。移民村可建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机制,移民群众参与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二十二条 600元内统筹项目、600元外项目及小库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责任主体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移民监督制)和合同管理制,并加强移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一)责任主体制
1.600元内统筹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县(区)级移民工作机构,可委托乡镇(办事处)、村组织实施。配套项目的责任主体是主投资方。
2.600元外项目及小库项目责任主体是县(区)级移民工作机构,配套项目的责任主体是主投资方。
3.项目责任主体要对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负总责。
(二)招标投标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项目责任主体招标前应到其行政主管部门或前期工作文件审批部门完成相关程序备案工作。移民工程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
(三)建设监理制(移民监督制)
600元内统筹项目要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同时受益移民参与民主监督,充分发挥移民参与移民工程建设、监督移民工程质量的主动性和积极性。600元外项目和小库项目要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并接受受益群众监督。
(四)合同管理
项目建设应全面实行合同管理,形成以合同约束参建各方行为的建设管理体制。项目的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应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
(五)移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1.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移民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参照执行各类工程质量与安全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建立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项目责任主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质量与安全责任人及其责任。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即各参建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并对移民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负责。
2.移民工程须履行质量监督手续,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水利类移民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非水利类移民工程可纳入相关行业质量监督的,由相应行业的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不能纳入的,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指定具体部门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3.移民工程要落实质量检测制度。质量检测工作由有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严格开展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平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生产开发项目要坚持移民群众受益原则,切实履行民主公示程序。项目移交时由受益村与经营者签订协议,进一步明确产权(物权)归属和受益分配原则。
第二十四条 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项目要建立培训台账,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学员及授课教师等。培训台账应由授课教师、项目单位负责人和学员代表三方签字。项目实施前要在项目受益区公示3天以上,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期间,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公示牌,公布项目责任主体、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名称、责任及工程质量责任人等内容。
基础设施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其他项目可参照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实施的项目按程序报批调整,并在下年度预算中说明。
第二十七条 600元内项目(跨年度项目除外)原则上要在资金下达后12个月内完工,600元外项目和小库项目应在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后6个月内必须开工,并严格按照设计工期实施。
对已完工项目的节余资金、停建或未开工项目资金按程序报批使用;未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600元外项目和小库项目超支或节余资金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剂使用。
第七章 项目验收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要及时验收,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工作由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批单位组织实施。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效益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情况、档案资料整理归档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1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要明晰产权关系,明确管护主体。
第三十条 县(区)级移民工作机构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移民资金投资为辅的项目,要建立能反映项目建设管理整体情况的项目档案。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移民工作机构应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准确、详细客观地编报统计报表,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第八章 直补资金发放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直补资金发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政府负责的原则,由县(区)移民工作机构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1、县(区)移民工作机构要与开户银行签订直补资金委托代发协议,直补资金全部实行 “一折通”或“一卡通”,通过储蓄存折(或卡)将资金按时发放到移民手中,开户银行不得向移民收取任何代理费用。
2、县(区)移民工作机构要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完成本季度直补名册审核工作。根据核准的名册,县(区)财政部门或移民工作机构在接到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的直补资金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在收到直补资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直补资金划入移民个人储蓄存折(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发放直补资金要形成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3、县(区)移民工作机构建立直补资金发放告知制度,将直补资金转入储蓄存折(卡)的时间及时告知移民。
第三十三条 县(区)移民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直补资金发放对象个人档案和发放账册,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直补资金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季度核定发放对象。市辖区新增的直补人员,由区移民工作机构经初审后报市移民局审定;两县新增直补人员由两县移民机构自行审定,结果上报市移民局。新增直补人员实行村级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因各种原因暂停或终止发放的直补人员,由县(区)移民工作机构依规审定。
第三十五条 每年12月底前,县(区)移民工作机构对《移民证》进行年检并加盖年检印章,结果上报市移民局。
第九章 监测评估
第三十六条 监测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每年度以本溪县、桓仁县、市辖区为三个基本单元开展监测评估工作,做到连续监测,阶段评估。
第三十七条 市移民局按监测评估工作大纲等文件要求编制本地区的监测评估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县(区)级移民工作机构要建立监测台账,连续记录统计。市移民局要及时向省移民局汇总上报本地区监测评估结果。
第十章 规划总结验收
第三十八条 规划实施完成后由规划审批单位组织规划的总结验收,采取初验和总结验收制,初验合格后申请总结验收。验收的要件包括:规划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项目档案资料等。
第三十九条 规划初验由县(区)政府或县(区)领导小组组织,规划总结验收由市政府或市领导小组组织。
第四十条 规划总结验收完成后,市移民局形成规划总结验收报告上报省移民局。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移民基本建设项目需依法依规审批。市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对水库移民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规划实施、项目年度计划和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验收、直补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审计、稽察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调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
第四十二条 涉及移民工作的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发展改革、水务(利)、财政及移民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监督。
第四十三条 对不符合移民资金投资方向、未批先建或规划外的预算项目,上级部门将责成有关县(区)进行项目调整,并在下年度调减相应预算额度;已实施且拨付资金的,要由项目责任主体和财政部门负责收回资金。
第四十四条 凡纳入预算的各类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文件的编制和审批。
项目责任主体要按规定委托设计单位,并督促设计单位科学合理地做好设计方案、使方案深度符合行业规范要求,尽量避免项目设计变更;项目审查审批单位要加强对项目设计合理性、造价概算控制等关键环节的审查,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确保列入预算的项目达到可实施深度。
凡上报不具备下达年度计划条件的材料,责令其补充、完善。整改不利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 对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和监测评估等单位逐步建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诚信档案和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第四十六条 凡要求上报和备案的事项,不报送、不按时报送或备案不合格的,不得执行,责令限期报送和整改。逾期仍不报送和整改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 各县(区)在直补资金发放期间,如出现错发情况,由县(区)移民工作机构负责对错发部分直补资金如数追缴。
第四十八条 各县(区)每年要对移民项目建设、直补资金发放和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四十九条 各县(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有关规定削减该县(区)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削减部分资金全市统筹使用,并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1、未按本细则组织项目实施,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违反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2、凡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因各种原因受到通报批评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3、从市财政下达指标文之日起,资金滞留在县(区)财政或水利(移民)部门超过12个月的。
4、从下达项目计划之日起计算,一年完工率低于全省平均完工率的。
5、未及时发放直补资金、未按规定完成监测评估工作和未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等问题的。
6、资金管理出现严重违纪、违规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本溪市由市代管的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直补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本水发[2012]30号)同时废止。